辽宁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辽宁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的按日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2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含)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会员观察期内住院治疗的天数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在二级(含)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1日的,以会员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住院津贴互助金。会员实际住院天数不足1日的(含),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辽宁省(除沈阳地区)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90元,最多不超过81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沈阳地区(含省直)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100元,最多不超过90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辽宁省(除沈阳地区)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不限次数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81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沈阳地区(含省直)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不限次数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90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4.会员在观察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1.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

4.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3.会员申请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时,需提供由二级(含)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治疗记录、入院、出院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4.会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5.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